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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相關運作人或應變、諮詢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專業應變人員參加第十一條規定之再訓練。
  2. 相關運作人或應變、諮詢機構應於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再訓練完成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或原認證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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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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