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相關運作人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保存訓練紀錄三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