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專業應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 一、以詐欺、脅迫或違法方法取得合格證書。 二、檢具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
- 專業應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書: 一、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委託或登載為專業應變人員。 二、經登載為專業應變人員,連續二年度未參加再訓練,且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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