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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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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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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機構經中央
主管機關
撤銷
、
廢止
許可證或停止其檢測類別或項目者,自處分書
送達
之日起,不得再執行該檢測業務。
前項許可證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後,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該檢測機構於二年內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同一檢測項目之許可證申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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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許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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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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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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