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譯本。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譯本。
對於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28條,其規定為相關文件如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譯本。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譯本。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相關文件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特別是外文文件需要提供中譯本以供評估使用。 舉例來說,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公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必須提供相關文件的中譯本,以確保其準確性。這樣做有助於保障環境檢驗測定的正確性和公正性,符合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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