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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2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檢驗室主管及品保品管人員者,其學歷不受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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