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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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測標準方法應使用本國文字,其為專有名詞之譯名,應附註外文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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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環境檢測標準方法應使用本國文字,其為專有名詞之譯名,應附註外文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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