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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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條的規定,主管機關的主要設定分別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這表示在不同範圍內的具體事務之管理責任分別由相應的主管機關負責。例如,在開發行為的環境影響評估中,如果是位於台北市的案例,則對應的主管機關就是台北市政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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