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環境影響評估法2

快速跳轉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條的規定,主管機關的主要設定分別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這表示在不同範圍內的具體事務之管理責任分別由相應的主管機關負責。例如,在開發行為的環境影響評估中,如果是位於台北市的案例,則對應的主管機關就是台北市政府。

立法沿革 2

(0831215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環境保護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所稱各層級之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0881130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爰刪除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為本法主管機關之規定,並配合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意旨,將「直轄市」部分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 主管機關名詞
(0831215 制定)

明定本法所稱各層級之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088113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爰刪除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為本法主管機關之規定,並配合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意旨,將「直轄市」部分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環境影響評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