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法
第七條及第十三條
之審查期限,自開發單位備齊書件,並向
主管機關
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
前項所定審查期限,不含下列期間: 一、開發單位補正日數。 二、涉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法令
釋示或與其他機關(構)協商未逾六十日之日數。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可扣除日數。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附則 §48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