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之審查期限,自開發單位備齊書件,並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
- 前項所定審查期限,不含下列期間: 一、開發單位補正日數。 二、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釋示或與其他機關(構)協商未逾六十日之日數。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可扣除日數。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1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