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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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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在施工及營運期間產生溫排水、廢熱或熱島效應者,均應事前研究分析其負面影響範圍及程度,並妥善規劃可行之環境保護對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3條規定,開發行為在施工及營運期間產生溫排水、廢熱或熱島效應者,均應事前研究分析其負面影響範圍及程度,並妥善規劃可行之環境保護對策。根據參考資料的案例,可以舉出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進行「雲林縣BOO垃圾焚化廠興建對林內淨水場水質影響評估」報告,這份報告就是對開發行為可能產生的溫排水、廢熱等影響進行研究分析,並提出環境保護對策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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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33 條規定:「開發行為在施工及營運期間產生溫排水、廢熱或熱島效應者,均應事前研究分析其負面影響範圍及程度,並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