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經營環境檢驗測定業務得分設一個以上之檢驗室,並應分別提出許可申請。 申請展延、復業或增加檢驗室、檢測類別、檢測項目,應檢附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目、第四目至第十目規定之文件。 申請文件不符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重行申請。
根據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第11條,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經營環境檢驗測定業務時,需提出許可申請,包括申請展延、復業、增加檢驗室、檢測類別、檢測項目等情況。申請時應檢附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目至第十目規定之文件,如果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限期要求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則需重新申請。 舉例來說,若一家環境保護事業機構要增加檢驗室或擴大檢測項目,根據該條規定,他們需要提交相關文件以進行許可申請。若申請文件中缺少必要的文件或資訊,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他們在限期內補正,否則需要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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