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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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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應取得主管機關發各項環境保護業務之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或環境檢驗測定業務。申請經營第一類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清除許可證;申請經營第一類廢棄物處理業務者,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申請經營第二類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廢棄物之再利用符合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者,不受前項限制。 承攬公民營事業污染防治 (制) 措 (設) 施之機構,其所屬之環境保護事業機構不得受託辦理污染防治 (制) 措 (設) 施之完成驗收或功能評估檢驗測定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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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承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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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各項環境保護業務之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經營廢棄物清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