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文字是在說明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的第26條。這條法規規定,如果有地上儲槽系統,就必須保存下列三年的紀錄:一是每個月的巡檢紀錄,二是總量進出管制紀錄,三是監測紀錄。如果是貯存容器,也必須保存每個月的巡檢紀錄三年。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工廠有一個地上儲槽系統,裡面存放著化學物質,那麼工廠必須每個月記錄下巡檢的情況、進出貯存系統的物質量、以及監測系統的數據。這些紀錄必須保存三年,以便日後查驗。如果工廠使用的是貯存容器,也必須每個月記錄下巡檢的情況,並保存三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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