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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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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上儲槽系統之下列紀錄,應保存三年備查: 一、依第十八條第一項之每月巡檢紀錄。 二、依第十九條第一項之總量進出管制紀錄。 三、依第二十條第一項之監測紀錄。
  2. 2.貯存容器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每月巡檢紀錄,應保存三年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的第26條。這條法規規定,如果有地上儲槽系統,就必須保存下列三年的紀錄:一是每個月的巡檢紀錄,二是總量進出管制紀錄,三是監測紀錄。如果是貯存容器,也必須保存每個月的巡檢紀錄三年。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工廠有一個地上儲槽系統,裡面存放著化學物質,那麼工廠必須每個月記錄下巡檢的情況、進出貯存系統的物質量、以及監測系統的數據。這些紀錄必須保存三年,以便日後查驗。如果工廠使用的是貯存容器,也必須每個月記錄下巡檢的情況,並保存三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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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地上儲槽系統之下列紀錄,應保存三年備查: 一、依第十八條第一項之每月巡檢紀錄。 二、依第十九條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