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認知、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環境教育法第 1 條的目的在於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認知、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根據環境教育法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應依附表一計算環境講習的時數。例如,若主管機關依法裁處環境講習並罰鍰,根據附表一的比例,可相應計算環境講習的時數。 參考資料: 環境教育法的相關規定,來自於中華民國立法院公布的《環境教育法》。根據該法,進行環境講習的時數和罰鍰的比例是根據法律所訂定的規定進行裁量,以維護環境教育的目的。
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明訂本法立法目的。 二、環境教育透過瞭解相互依存關係及倫理責任,尊重生命個體,保持生態系統完整,關懷弱勢族群(貧窮、婦女、勞工)。 三、永續發展包括環境、社會、經濟三面向。
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認知、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我國坐擁山林、四面環海,卻長期缺乏山林、田野、海洋等環境認知教育;環境認知係「環境教育」之基礎,故修正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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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訂本法立法目的。 二、環境教育透過瞭解相互依存關係及倫理責任,尊重生命個體,保持生態系統完整,關懷弱勢族群(貧窮、婦女、勞工)。 三、永續發展包括環境、社會、經濟三面向。
我國坐擁山林、四面環海,卻長期缺乏山林、田野、海洋等環境認知教育;環境認知係「環境教育」之基礎,故修正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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