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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於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從事環境教育規劃、推動、宣導、教學、研究、創作、管理及服務等工作著有優良事蹟之環境教育人員、學校、事業、團體、社區發展協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村里辦公處或國民給予獎勵,激勵全民更積極推展環境教育。 二、列明獎勵之相關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從事環境教育規劃、推動、宣導、教學、研究、創作、管理及服務等工作著有優良事蹟之環境教育人員、學校、事業、團體、社區發展協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村里辦公處或國民給予獎勵,激勵全民更積極推展環境教育。 二、列明獎勵之相關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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