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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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機構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一項檢送之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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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8條,如果環境教育機構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一項檢送的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的情況,核發機關應當撤銷其認證。 舉例:例如在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時,提交的文件有虛偽不實的情況,根據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核發機關應當撤銷其認證。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認證名詞
-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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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