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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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人員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檢送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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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如果環境教育人員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檢送的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核發機關應當撤銷其認證。這意味著環境教育人員必須提供真實且符合規定的文件,否則將面臨認證被撤銷的後果。 這項法規是為了保護環境教育的品質與真實性,防止虛偽不實的文件對環境教育活動產生負面影響。這也表明在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時,必須嚴格遵守文件真實性的要求。
-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認證名詞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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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