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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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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機關應廢止認證: 一、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被處以刑罰,經判決確定。 二、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裁處罰鍰二次以上,其處分經確定。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予他人使用。 四、依法配置於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人員,違反第十五條之一規定,未參加調訓且未依規定申請延訓達三次以上。 五、其他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情節重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7條,環境教育人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核發機關應廢止其認證: 一、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被處以刑罰,經判決確定。 二、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裁處罰鍰二次以上,其處分經確定。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予他人使用。 四、依法配置於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人員,違反第十五條之一規定,未參加調訓且未依規定申請延訓達三次以上。 五、其他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節重大。 針對第17條各項情事的解釋如下: 一、當環境教育人員在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並被處以刑罰,經判決確定時,核發機關應廢止其認證。這意味著環境教育人員必須遵守環境保護法律,如果因違反而受到刑事處罰,認證將會被廢止。 舉例:某位環境教育人員在認證有效期間內因非法棄置危險廢棄物遭到刑事處罰,經判決確定後,其環境教育人員的認證將被核發機關廢止。 二、當環境教育人員在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並經裁處罰鍰二次以上,其處分經確定時,同樣也會被廢止認證。這點強調了環境教育人員需嚴格遵守相關法律,並有違者將被嚴厲處罰。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予他人使用也將導致認證被廢止。 四、對於環境教育人員在認證有效期間內未遵守參加調訓且未依規定申請延訓達三次以上的情況,亦將被廢止認證。 五、其他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節重大的情況,同樣也會導致認證被廢止。 以上是根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7條的相關解釋和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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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環境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核發機關應廢止其認證: 一、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被處以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