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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情節重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告場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日起,一年內經二次處罰,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 二、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致有嚴重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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