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廣播電視事業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廣播電視政策之研究發展。 (二)無線廣播產業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三)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之輔導及監督。 (四)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申設、管理、輔導及獎勵。 (五)本局主管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管理及輔導。 (六)廣播電視人才之培育。 (七)本處職掌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 (八)廣播電視業務預算之策劃、執行及管考。 (九)廣播電視綜合業務與管考業務之規劃辦理及統計。 (十)本局主管廣播電視類大眾傳播財團法人之監督。 (十一)無線廣播天然災害、緊急事故通報系統相關措施之執行。 (十二)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錄影節目、無線廣播節目進入臺灣地區與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之管理及輔導。 二、第二科: (一)無線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二)無線電視事業數位化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行。(三)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輔導及監督。 (四)改善國內無線電視收訊不良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五)無線電視系統天然災害、緊急事故通報系統相關措施之執行。 (六)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無線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與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之管理及輔導。 三、第三科: (一)有線廣播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二)衛星廣播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三)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數位化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四)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收支、運用、管理及考核。 (五)除前目外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六)有線廣播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天然災害、緊急事故通報系統相關措施之執行。 (七)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有線廣播電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與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之管理及輔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