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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視聽資料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活動紀錄影片之攝製。 (二)國情紀錄片、資料片與專題影片之策劃及製作。 (三)國際傳播主題影視節目、短片、廣告之策劃及製作。 (四)國際傳播主題錄音節目、專輯之策劃及製作。 (五)外國首長來訪活動紀錄影帶之攝製及運用。 (六)國外傳播媒體、相關機構來臺攝製影片及製作節目之協助。 (七)民間製作優良國情紀錄片供國際傳播運用之甄選。 二、第二科: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活動照片之拍攝及編輯。 (二)國情資料照片之拍攝及蒐集。 (三)海外巡迴主題照片展之辦理。 (四)國情照片幻燈片集光碟之策劃及製作。 (五)數位高畫質多媒體國情簡介之製作及播映。 (六)重要外賓、受邀之國外傳播媒體或機構拍攝、製作及傳送訪問活動照片之協助。 (七)視聽資料底片、照片沖洗及放大等作業。 三、第三科: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活動紀錄影帶、照片之保存及推廣運用。 (二)國情紀錄片錄影帶、光碟與照片之供應、分發、保存及推廣運用。(三)數位視聽資料庫之建置維護及推廣運用。 (四)與國際知名頻道合作製播國情紀錄片。 (五)視聽器材之管理。 (六)本處綜合性業務及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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