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際新聞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年度國際新聞工作計畫及國際傳播主題之研擬。 (二)年度與專案邀訪計畫之釐訂及協調。 (三)全球性國際新聞工作專案之策劃及協調。 (四)本局駐外單位工作績效考核之彙辦。 (五)本局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業務之規劃及辦理。 (六)國際重要輿情之蒐報及彙析。 (七)本局駐外人員工作手冊與有關國際宣傳作業規定之訂定、修正及廢止。 (八)其他跨地域性綜合業務之研擬及彙辦。 二、第二科: (一)對北美洲地區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 (二)對本局駐北美洲地區內單位之督導及考核。 (三)本局駐北美洲地區內單位依據年度國際傳播主題辦理文宣專案之督導。 (四)本局駐北美洲地區內單位辦理與當地區新聞界及其他有關人士聯繫及邀訪之督導。 (五)本局駐北美洲地區內單位蒐集有關我國之報導及輿情反映之督導。(六)本局駐北美洲地區內單位運用文字及視聽資料之督導。 (七)與北美洲地區內新聞傳播機構之締盟、資訊節目交流或其他合作事項之推動。 (八)其他政府機關於北美洲地區主、協辦重要國際活動新聞工作之協調及支援。 (九)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答復北美洲地區新聞界人士所提問題之撰擬。 三、第三科: (一)對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 (二)對本局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單位之督導及考核。 (三)本局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單位依據年度國際傳播主題辦理文宣專案之督導。 (四)本局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單位辦理與當地區新聞界及其他有關人士聯繫及邀訪之督導。 (五)本局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單位蒐集有關我國之報導及輿情反映之督導。 (六)本局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單位運用文字及視聽資料之督導。 (七)與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新聞傳播機構之締盟、資訊節目交流或其他合作事項之推動。 (八)其他政府機關於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主、協辦重要國際活動新聞工作之協調及支援。 (九)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答復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新聞界人士所提問題之撰擬。 四、第四科: (一)對歐洲及非洲地區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 (二)對本局駐歐洲及非洲地區內單位之督導及考核。 (三)本局駐歐洲及非洲地區內單位依據年度國際傳播主題辦理文宣專案之督導。 (四)本局駐歐洲及非洲地區內單位辦理與當地區新聞界及其他有關人士聯繫及邀訪之督導。 (五)本局駐歐洲及非洲地區內單位蒐集有關我國之報導及輿情反映之督導。 (六)本局駐歐洲及非洲地區內單位運用文字及視聽資料之督導。 (七)與歐洲及非洲地區內新聞傳播機構之締盟、資訊節目交流或其他合作事項之推動。 (八)其他政府機關於歐洲及非洲地區主、協辦重要國際活動之新聞工作之協調及支援。 (九)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答復歐洲及非洲地區新聞界人士所提問題之撰擬。 五、第五科: (一)對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 (二)對本局駐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單位之督導及考核。 (三)本局駐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單位依據年度國際傳播主題辦理文宣專案之督導。 (四)本局駐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單位辦理與當地區新聞界及其他有關人士聯繫及邀訪之督導。 (五)本局駐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單位蒐集有關我國報導及輿情反映之督導。 (六)本局駐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單位運用文字及視聽資料之督導。 (七)與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新聞傳播機構之締盟、資訊節目交流或其他合作事項之推動。 (八)其他政府機關於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主、協辦重要國際活動之新聞工作之協調及支援。 (九)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答復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新聞界人士所提問題之撰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