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通訊傳播: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像、文字或數據者。 二、通訊傳播事業:指經營通訊傳播業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2 條的定義,通訊傳播指的是利用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像、文字或數據的行為。而通訊傳播事業則指的是從事通訊傳播業務的營運者。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提供無線電視節目的播放服務,那麼該公司就是從事通訊傳播事業的營運者。
立法沿革 1 版
(0921226 制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通訊傳播: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像、文字或數據者。 二、通訊傳播事業:指經營通訊傳播業務者。
立法理由一、本法之用詞定義。 二、藉科技匯流,各類型之通訊傳播產業在技術上已不再侷限於使用原有傳輸設施(載具),提供現有通訊或傳播業務,例如通訊事業可以提供數位之廣播節目;反之,廣播事業亦得以藉壓縮技術提供剩餘頻寬供電信、資訊服務。因此,並無區分事業性質之必要。 三、改變現行法律以傳輸設施作為界定通訊傳播產業之定義,而從其功能加以定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 二、藉科技匯流,各類型之通訊傳播產業在技術上已不再侷限於使用原有傳輸設施(載具),提供現有通訊或傳播業務,例如通訊事業可以提供數位之廣播節目;反之,廣播事業亦得以藉壓縮技術提供剩餘頻寬供電信、資訊服務。因此,並無區分事業性質之必要。 三、改變現行法律以傳輸設施作為界定通訊傳播產業之定義,而從其功能加以定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