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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基本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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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通訊傳播: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像、文字或數據者。 二、通訊傳播事業:指經營通訊傳播業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2 條的定義,通訊傳播指的是利用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像、文字或數據的行為。而通訊傳播事業則指的是從事通訊傳播業務的營運者。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提供無線電視節目的播放服務,那麼該公司就是從事通訊傳播事業的營運者。

立法沿革 1

(0921226 制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通訊傳播: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像、文字或數據者。   二、通訊傳播事業:指經營通訊傳播業務者。

立法理由一、本法之用詞定義。   二、藉科技匯流,各類型之通訊傳播產業在技術上已不再侷限於使用原有傳輸設施(載具),提供現有通訊或傳播業務,例如通訊事業可以提供數位之廣播節目;反之,廣播事業亦得以藉壓縮技術提供剩餘頻寬供電信、資訊服務。因此,並無區分事業性質之必要。   三、改變現行法律以傳輸設施作為界定通訊傳播產業之定義,而從其功能加以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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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226 制定)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   二、藉科技匯流,各類型之通訊傳播產業在技術上已不再侷限於使用原有傳輸設施(載具),提供現有通訊或傳播業務,例如通訊事業可以提供數位之廣播節目;反之,廣播事業亦得以藉壓縮技術提供剩餘頻寬供電信、資訊服務。因此,並無區分事業性質之必要。   三、改變現行法律以傳輸設施作為界定通訊傳播產業之定義,而從其功能加以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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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通訊傳播: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像、文字或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