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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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政府應設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 2.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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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3 條,此法規定了政府應設立通訊傳播委員會,並由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以有效辦理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同時,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則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法辦理。 範例資料: 根據通訊傳播委員會網站指出,委員會的職權包括了管理通訊傳播資源,以確保公共利益和獎勵產業發展。另外,行政院所屬機關也在網站上提到了其對通訊傳播整體資源規劃及產業輔導的相關工作。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21226 制定)
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政府應設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法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設置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法源依據。 二、近年來科技匯流發展,傳統通訊傳播產業之界線日趨模糊,傳統以通訊傳播產業別分工方式已逐漸降低其在管理上之意義。為隨通訊傳播匯流趨勢,有效整合通訊傳播相關監理事權,國際組織OECD與ITU均預期整合通訊及傳播之監理機關,為未來之發展趨勢。國外目前如英國通訊局(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OFCOM)的成立、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擬改以功能別重新規劃其內部組織等,即屬適例。是以目前我國通訊傳播以產業別分屬不同管理機關,於面對科技匯流時,應考量上述國際趨勢,整合相關監理業務,成立單一管制機關。 三、為確保通訊傳播管理之公正性與獨立性,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有去政治力或政治干擾之設計,使其得以獨立行使職權。且近年我國電信資訊走向自由化,設立「獨立之監理機關」為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所承諾遵守六大監管原則之一。 四、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行使職權之管理機關,掌理專業管制性業務,必須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立場,不受一般行政體系適當性及適法性之監督。而通訊傳播之整體資源規劃,必須與行政院所屬機關相互協調,且產業之輔導、獎勵,係考量國家產業之發展方向,以掌握特定產業之商機。因此,上述兩項業務不宜劃歸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而應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其業務職掌負責辦理,爰於第二項定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為設置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法源依據。 二、近年來科技匯流發展,傳統通訊傳播產業之界線日趨模糊,傳統以通訊傳播產業別分工方式已逐漸降低其在管理上之意義。為隨通訊傳播匯流趨勢,有效整合通訊傳播相關監理事權,國際組織OECD與ITU均預期整合通訊及傳播之監理機關,為未來之發展趨勢。國外目前如英國通訊局(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OFCOM)的成立、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擬改以功能別重新規劃其內部組織等,即屬適例。是以目前我國通訊傳播以產業別分屬不同管理機關,於面對科技匯流時,應考量上述國際趨勢,整合相關監理業務,成立單一管制機關。 三、為確保通訊傳播管理之公正性與獨立性,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有去政治力或政治干擾之設計,使其得以獨立行使職權。且近年我國電信資訊走向自由化,設立「獨立之監理機關」為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所承諾遵守六大監管原則之一。 四、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行使職權之管理機關,掌理專業管制性業務,必須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立場,不受一般行政體系適當性及適法性之監督。而通訊傳播之整體資源規劃,必須與行政院所屬機關相互協調,且產業之輔導、獎勵,係考量國家產業之發展方向,以掌握特定產業之商機。因此,上述兩項業務不宜劃歸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而應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其業務職掌負責辦理,爰於第二項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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