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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基本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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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4 條,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應依法公開政府信息,不得有隱匿、偽造、毀滅政府信息之行為。如果政府需要動用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應當依法進行適當的公告和法定程序,並且將相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公開透明地披露。

立法沿革 1

(0921226 制定)

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

立法理由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經費來源。   二、參酌大多數之外國立法例,如英國電信局(Office of Telecommunications)、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等,多允許管理機關以規費收入作為執行監理業務之經費來源。並參考環境基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確保通訊傳播委員會於財務來源之獨立性,並支應通訊傳播委員會監理業務所需支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1226 制定)

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經費來源。   二、參酌大多數之外國立法例,如英國電信局(Office of Telecommunications)、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等,多允許管理機關以規費收入作為執行監理業務之經費來源。並參考環境基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確保通訊傳播委員會於財務來源之獨立性,並支應通訊傳播委員會監理業務所需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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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4 條規定:「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