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5條,通訊傳播業者應該尊重人性尊嚴,並尊重弱勢群體的權益,同時促進多元文化的均衡發展。在這方面,值得參考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是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其中指出廣電傳播業者與執政者之間的關係,強調媒體對政府的監督關係,以及政府對公眾視聽權利的保障與視聽多元化的維護。這反映了法律對於通訊傳播業者在維護人性尊嚴、弱勢權益和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方面的要求。
立法沿革 1 版
(0921226 制定)
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
立法理由一、通訊傳播應以人性尊重及多元文化願景為目標。 二、通訊傳播之廣播電視媒體肩負宏揚文化之鉅任,與一般產業仍屬有別,不能視同一般商品。 三、政府通訊傳播政策之制定及推動,應維護人性尊嚴與公眾利益、尊重弱勢權益、保障言論自由、促進媒體多樣性與文化多元性,以建構更富涵人文關懷之社會為終極目標。而對於通訊傳播內容之管理,應以低度管理為原則,並促進業者自律。
- 人性尊嚴名詞
(0921226 制定)
一、通訊傳播應以人性尊重及多元文化願景為目標。 二、通訊傳播之廣播電視媒體肩負宏揚文化之鉅任,與一般產業仍屬有別,不能視同一般商品。 三、政府通訊傳播政策之制定及推動,應維護人性尊嚴與公眾利益、尊重弱勢權益、保障言論自由、促進媒體多樣性與文化多元性,以建構更富涵人文關懷之社會為終極目標。而對於通訊傳播內容之管理,應以低度管理為原則,並促進業者自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通訊傳播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