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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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應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之。
- 2.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解釋及適用,應以不妨礙新技術及服務之提供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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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6 條第一項,政府應該要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的發展,並且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得對其施加限制。這個法條的精神是要促進通訊傳播領域的創新發展。根據通訊傳播相關法規的解釋及適用應以不妨礙新技術及服務的提供為原則,這是要確保法規不會成為阻礙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發展的障礙。 舉例來說,根據《中華民國通訊傳播基本法》,政府部門應該積極鼓勵電信業者發展5G技術,以促進通訊傳播領域的技術創新。另外,如果某項新的通訊傳播服務遭遇了法規上的限制,應該在適用法規上採取有利於該服務提供的立場,以確保其能夠順利發展。
立法沿革 1 版
(0921226 制定)
政府應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之。 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解釋及適用,應以不妨礙新技術及服務之提供為原則。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 二、由於通訊傳播技術日新月異,為鼓勵我國通訊傳播事業樂於提供使用者新服務,使全民共享物美價廉之通訊傳播服務,政府對於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應予鼓勵。 三、對於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解釋及適用,應考量是否妨礙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提供,如認為與公共利益有不符之虞,政府應審慎考量是否具正當理由,予以不開放或限制之決定。 四、參考美國一九三四年通訊法第七條(Sec.7 47 U.S.C. 157 New Technologies and Services)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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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 二、由於通訊傳播技術日新月異,為鼓勵我國通訊傳播事業樂於提供使用者新服務,使全民共享物美價廉之通訊傳播服務,政府對於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應予鼓勵。 三、對於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解釋及適用,應考量是否妨礙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提供,如認為與公共利益有不符之虞,政府應審慎考量是否具正當理由,予以不開放或限制之決定。 四、參考美國一九三四年通訊法第七條(Sec.7 47 U.S.C. 157 New Technologies and Services)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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