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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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為差別管理。但稀有資源之分配,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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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版
(0921226 制定)
政府應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為差別管理。但稀有資源之分配,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對於通訊傳播之管理,應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為差別處理。 二、我國現行通訊傳播之法規,係以載具屬性為縱向分類,分別依電信、無線廣播電視、有線廣播電視、衛星廣播電視等不同之傳輸型態加以規範,導致在管制上可能產生因不同載具而產生歧異之情形。為因應電信、資訊與傳播科技匯流之趨勢,並遵守技術中立原則,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在管制上有差別待遇。 三、參考歐盟一九九七年「因應電信、媒體與資訊科技匯流與管制執行之綠皮書」、一九九九年「邁向電子通訊基礎設施與相關服務之新架構諮文」(Towards a new frameworkfor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Infrastructure and associated services- The 1999Communications Review)與二○○二年「電子通訊網路與服務之共同管制架構指令」(Directive 2002/21/EC)所揭示之管制原則。 四、稀有資源為非自由財,在通訊傳播方面之稀有資源包括頻率、號碼、網際網路域名及位址與路權等,為獲得最大經濟及社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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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通訊傳播之管理,應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為差別處理。 二、我國現行通訊傳播之法規,係以載具屬性為縱向分類,分別依電信、無線廣播電視、有線廣播電視、衛星廣播電視等不同之傳輸型態加以規範,導致在管制上可能產生因不同載具而產生歧異之情形。為因應電信、資訊與傳播科技匯流之趨勢,並遵守技術中立原則,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在管制上有差別待遇。 三、參考歐盟一九九七年「因應電信、媒體與資訊科技匯流與管制執行之綠皮書」、一九九九年「邁向電子通訊基礎設施與相關服務之新架構諮文」(Towards a new frameworkfor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Infrastructure and associated services- The 1999Communications Review)與二○○二年「電子通訊網路與服務之共同管制架構指令」(Directive 2002/21/EC)所揭示之管制原則。 四、稀有資源為非自由財,在通訊傳播方面之稀有資源包括頻率、號碼、網際網路域名及位址與路權等,為獲得最大經濟及社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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