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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基本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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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技術規範之訂定及相關審驗工作,應以促進互通應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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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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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21226 制定)

通訊傳播技術規範之訂定及相關審驗工作,應以促進互通應用為原則。

立法理由一、互通(interoperability)應用為通訊傳播技術規範及相關審驗工作之原則。   二、對於通訊傳播技術之發展及應用,雖應以市場導向為原則,鼓勵不同通訊傳播技術之研究發展,然而對於技術規範之訂定及相關審驗,應考量不同技術得否互通應用,以增進使用者選擇不同通訊傳播技術之自由。   三、參酌一九九七年歐盟「歐盟架構指令因應電信媒體與資訊科技匯流與管制執行之綠皮書」之建議與歐盟二○○二年「電子通訊網路與服務之共同管制架構指令」第十七條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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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226 制定)

一、互通(interoperability)應用為通訊傳播技術規範及相關審驗工作之原則。   二、對於通訊傳播技術之發展及應用,雖應以市場導向為原則,鼓勵不同通訊傳播技術之研究發展,然而對於技術規範之訂定及相關審驗,應考量不同技術得否互通應用,以增進使用者選擇不同通訊傳播技術之自由。   三、參酌一九九七年歐盟「歐盟架構指令因應電信媒體與資訊科技匯流與管制執行之綠皮書」之建議與歐盟二○○二年「電子通訊網路與服務之共同管制架構指令」第十七條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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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8 條規定:「通訊傳播技術規範之訂定及相關審驗工作,應以促進互通應用為原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