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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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事業對於消費之必要資訊應予公開並提供公平合理之服務,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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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9條,通訊傳播事業應對消費者提供公開和合理的服務,以確保消費者的權益。例如,消費者在選擇通訊傳播業務時,通訊傳播事業應提供清楚的定價資訊和合理的服務條款,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立法沿革 1 版
(0921226 制定)
通訊傳播事業對於消費之必要資訊應予公開並提供公平合理之服務,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立法理由一、保障消費者權益為通訊傳播事業之職責。 二、隨著通信網路及數位技術之高度發展,通訊、傳播及資訊科技之匯流發展已成趨勢,而通訊傳播事業之跨業經營,亦將成為未來之經營模式,跨業經營雖有助於各個關連市場之競爭,並提供消費者更多之選擇。然而,亦可能使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或市場力不當擴張,進而影響市場秩序及損及消費權益。故除檢討修正相關法規俾確保消費者權益外,通訊傳播事業亦應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為其職責,提供公平合理之服務。 三、通訊傳播事業對於消費之必要資訊應予公開,例如資費、收費方式、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服務中斷之責任、定型化契約及爭議處理等。另對於已締約之消費者,有關前述事項之變更,亦應以適當方式通知。 四、參考歐盟一九九九年「邁向電子通訊基礎設施與相關服務之新架構諮文」所揭示之政策目標,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之規定。
- 消費者名詞
一、保障消費者權益為通訊傳播事業之職責。 二、隨著通信網路及數位技術之高度發展,通訊、傳播及資訊科技之匯流發展已成趨勢,而通訊傳播事業之跨業經營,亦將成為未來之經營模式,跨業經營雖有助於各個關連市場之競爭,並提供消費者更多之選擇。然而,亦可能使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或市場力不當擴張,進而影響市場秩序及損及消費權益。故除檢討修正相關法規俾確保消費者權益外,通訊傳播事業亦應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為其職責,提供公平合理之服務。 三、通訊傳播事業對於消費之必要資訊應予公開,例如資費、收費方式、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服務中斷之責任、定型化契約及爭議處理等。另對於已締約之消費者,有關前述事項之變更,亦應以適當方式通知。 四、參考歐盟一九九九年「邁向電子通訊基礎設施與相關服務之新架構諮文」所揭示之政策目標,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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