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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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及管理,應以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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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0條的規定,通訊傳播稀有資源的分配及管理,應以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立為原則。這意味著在分配和管理通訊傳播稀有資源時,必須確保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公平對待,並且操作效率高、方便使用,保持和諧的運作,並且不偏袒任何特定技術。這些原則的制定旨在促進通訊傳播業務的發展,同時保障公眾權益。 舉例來說,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64號、第678號解釋理由,通訊傳播稀有資源的分配及管理必須遵守公平原則,保障各方的利益。這些原則的制定可以幫助確保通訊傳播業務的公平競爭,並且有效管理稀有資源的分配。
立法沿革 1 版
(0921226 制定)
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及管理,應以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立為原則。
立法理由一、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管理原則。 二、對於通訊傳播稀有資源,如無線電頻率、號碼與網際網路位址等,既為國家之稀有資源,且具經濟價值,故應確保於分配及管理上,使消費者及通訊傳播事業得以獲取最大之經濟與社會利益,從而在分配與管理上應符合便利、和諧不受干擾、效率及公平之原則,並遵守技術中立,不因不同技術而在分配及管理上,予以差別待遇。 三、參考歐盟一九九九年「邁向電子通訊基礎設施與相關服務之新架構諮文」之管理原則,與二○○二年「電子通訊網路與服務之共同管制架構指令」第八條與第十條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管理原則。 二、對於通訊傳播稀有資源,如無線電頻率、號碼與網際網路位址等,既為國家之稀有資源,且具經濟價值,故應確保於分配及管理上,使消費者及通訊傳播事業得以獲取最大之經濟與社會利益,從而在分配與管理上應符合便利、和諧不受干擾、效率及公平之原則,並遵守技術中立,不因不同技術而在分配及管理上,予以差別待遇。 三、參考歐盟一九九九年「邁向電子通訊基礎設施與相關服務之新架構諮文」之管理原則,與二○○二年「電子通訊網路與服務之共同管制架構指令」第八條與第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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