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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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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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版
(0921226 制定)
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有關匯流(convergence)之內涵,參考歐盟一九九七年「因應電信、媒體與資訊科技匯流與管制執行之綠皮書」(Green Paper on the Convergence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Media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tors, and the Implications for Regulation)之說明,因數位科技之普遍應用,使相同數位內容或服務,得以在不同之載具、系統(平臺)上傳輸;此一科技匯流之現象,可能進一步造成通訊傳播相關產業之整併,以及通訊傳播服務及市場之整合。因此,在規範上實有加以因應之必要。 三、為確保於科技匯流環境下通訊傳播市場之健全發展,使國民享受優質創新之服務並保障其權益,提升多元文化,於本法訂定我國通訊傳播政策與法規之基本方針與綱領,並要求落實於通訊傳播相關作用法中。
(1051021 修正)
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宜花東及金馬澎離島地區數位落差嚴重,4G行動寬頻各大都會區已邁入商轉,宜花東及金馬澎離島地區卻仍遲遲無法達到全境覆蓋,因此為改善數位落差,落實電信普及、通訊傳播建設,主管機關應將偏鄉建設納入優先考量,以達成區域均衡。 二、103年NCC拍賣4G頻譜所得高達1,186億餘元,惟4G業者陸續開台卻皆以商業考量將都會區列為優先建置,為平衡通訊傳播之城鄉差距,特修正本條例,使主管機關有法令依據,未來通訊傳播政策類似頻譜拍賣等計畫優先將偏鄉建設納入商轉條件,以促進通訊傳播之區域平衡發展。
- 消費者名詞
一、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有關匯流(convergence)之內涵,參考歐盟一九九七年「因應電信、媒體與資訊科技匯流與管制執行之綠皮書」(Green Paper on the Convergence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Media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tors, and the Implications for Regulation)之說明,因數位科技之普遍應用,使相同數位內容或服務,得以在不同之載具、系統(平臺)上傳輸;此一科技匯流之現象,可能進一步造成通訊傳播相關產業之整併,以及通訊傳播服務及市場之整合。因此,在規範上實有加以因應之必要。 三、為確保於科技匯流環境下通訊傳播市場之健全發展,使國民享受優質創新之服務並保障其權益,提升多元文化,於本法訂定我國通訊傳播政策與法規之基本方針與綱領,並要求落實於通訊傳播相關作用法中。
一、宜花東及金馬澎離島地區數位落差嚴重,4G行動寬頻各大都會區已邁入商轉,宜花東及金馬澎離島地區卻仍遲遲無法達到全境覆蓋,因此為改善數位落差,落實電信普及、通訊傳播建設,主管機關應將偏鄉建設納入優先考量,以達成區域均衡。 二、103年NCC拍賣4G頻譜所得高達1,186億餘元,惟4G業者陸續開台卻皆以商業考量將都會區列為優先建置,為平衡通訊傳播之城鄉差距,特修正本條例,使主管機關有法令依據,未來通訊傳播政策類似頻譜拍賣等計畫優先將偏鄉建設納入商轉條件,以促進通訊傳播之區域平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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