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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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新聞紙或雜誌另在他地出版發行者,或出版業另在他地設立分支機構者,均應依照出版法第九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先行申請核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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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第九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 核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6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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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