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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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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經審議分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載明國別、地區、級別、映演時間、限制觀眾之年齡、條件及准字號。
  2. 2.影展映演之電影片,中央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得限制觀眾之年齡、條件外,並得限制映演場次、時段。
  3. 3.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審議分級。
  4. 4.前條與前三項分級審議之申請與審議程序、委託、分級、映演、廣告宣傳品之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5.申請人對於審議申請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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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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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21108 制定)

電影片映演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前,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

立法理由電影片映演業之設立,目前係由市、縣(市)政府主管,爰規定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向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至其許可條件及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

(0910517 修正)

電影片映演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前,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映演場所改建者,亦同。   電影片映演業將原映演場所增、減或區隔廳數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影片映演業許可證。   前二項電影片映演業申請許可之程序、應具條件及應繳表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有關映演場所改建者應經許可之規定,於電影法中未有明確授權,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加「映演場所改建者,亦同」文字。   二、電影法施行細則有關映演場所增、減或區隔廳數者,應申請換發許可證之規定,電影法未有明確授權,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以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前二項有關電影片映演業申請許可之程序、應具條件及應繳表件之授權依據,以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

(1040522 全文修正)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經審議分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載明國別、地區、級別、映演時間、限制觀眾之年齡、條件及核准字號。   影展映演之電影片,中央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得限制觀眾之年齡、條件外,並得限制映演場次、時段。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審議分級。   前條與前三項分級審議之申請與審議程序、委託、分級、映演、廣告宣傳品之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人對於審議申請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由原條文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整併移列。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修正移列,並配合第九條刪除電影片經檢查發給准演執照之制度,定明經審議分級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證明文件,並規定證明文件應載明之電影片相關資訊。   三、另因應影展中映演之電影片有映演尺度較寬之需求及促進各國電影文化交流並利電影同業、教學觀摩,其映演之影片分級限制規定宜採較寬鬆之方式,以符實際情形,惟宜保留加以適度規範之彈性,故定明得限定映演場次、時段,爰增訂第二項。   四、為順應社會多元價值,刪除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有關違反同條第一項規定之電影片,主管機關應責令修改或逕予刪剪或禁演之規定,惟若部分影片已明顯違反刑法或其他法律明定強制或禁止規定,如具體描述細節之色情影片(即俗稱之A片)仍應禁止其於電影片映演場所公開映演,爰於第三項定明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審議分級。   五、為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保障成人閱聽權利,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及廣告宣傳品(如海報),均應有可供遵行之分級處理規範,並配合原條文第三十一條之刪除,將原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後段修正移列為第四項,規定有關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分級之申請與審議程序、委託、分級、映演、廣告宣傳品之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六、第五項由電影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修文字。電影片分級規定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與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但電影片級別亦影響該電影片之發行,為兼顧二者,爰定明申請電影片審議分級者對電影片分級結果有異議時,得申請複審之規定,以利業者得迅速反應其不服情事。   七、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因屬執行層面,改於本條第四項所訂辦法中規定;另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因移列至第十五條,爰予刪除。

(0721108 制定)

電影片映演業之設立,目前係由市、縣(市)政府主管,爰規定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向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至其許可條件及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

(0910517 修正)

一、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有關映演場所改建者應經許可之規定,於電影法中未有明確授權,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加「映演場所改建者,亦同」文字。   二、電影法施行細則有關映演場所增、減或區隔廳數者,應申請換發許可證之規定,電影法未有明確授權,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以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前二項有關電影片映演業申請許可之程序、應具條件及應繳表件之授權依據,以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

(1040522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由原條文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整併移列。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修正移列,並配合第九條刪除電影片經檢查發給准演執照之制度,定明經審議分級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證明文件,並規定證明文件應載明之電影片相關資訊。   三、另因應影展中映演之電影片有映演尺度較寬之需求及促進各國電影文化交流並利電影同業、教學觀摩,其映演之影片分級限制規定宜採較寬鬆之方式,以符實際情形,惟宜保留加以適度規範之彈性,故定明得限定映演場次、時段,爰增訂第二項。   四、為順應社會多元價值,刪除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有關違反同條第一項規定之電影片,主管機關應責令修改或逕予刪剪或禁演之規定,惟若部分影片已明顯違反刑法或其他法律明定強制或禁止規定,如具體描述細節之色情影片(即俗稱之A片)仍應禁止其於電影片映演場所公開映演,爰於第三項定明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審議分級。   五、為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保障成人閱聽權利,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及廣告宣傳品(如海報),均應有可供遵行之分級處理規範,並配合原條文第三十一條之刪除,將原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後段修正移列為第四項,規定有關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分級之申請與審議程序、委託、分級、映演、廣告宣傳品之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六、第五項由電影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修文字。電影片分級規定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與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但電影片級別亦影響該電影片之發行,為兼顧二者,爰定明申請電影片審議分級者對電影片分級結果有異議時,得申請複審之規定,以利業者得迅速反應其不服情事。   七、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因屬執行層面,改於本條第四項所訂辦法中規定;另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因移列至第十五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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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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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影法第 10 條規定:「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經審議分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載明國別、地區、級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影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影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