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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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議分級之電影片,其公開映演之有效期間為四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授權發行期間不及四年者,以授權發行期間為限。 二、於影展映演之電影片,以該影展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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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影法第 11 條之規定,經審議分級的電影片,其公開映演的有效期限為四年。然而,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則不受此時間限制:一、授權發行期間不到四年的,以授權發行期間為限;二、在影展上映的電影片,以該影展期間為限。 在這個例子中,我們可以舉電影《百變金剛》為例,根據裁判內容,原告經營的東聲電影院未經取得電影片映演業映演許可證,擅自映演電影片《百變金剛》,且被政府聯合查報小組人員查獲。根據電影法第十條之規定,此行為應受罰並勒令歇業。這個案例可以作為電影法第 11 條的一個具體舉例,說明未經取得許可擅自映演的行為應屬違法。
立法沿革 3 版
(0721108 制定)
電影片映演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映演國產電影片。
立法理由明定電影片映演業映演電影片之比率,以促進國產電影片之發展。
(0901031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因映演比例之實施有違WTO服務業貿易總定所承諾之國民待遇原則,為配合加入WTO之需要,爰將本條刪除。
(1040522 全文修正)
經審議分級之電影片,其公開映演之有效期間為四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授權發行期間不及四年者,以授權發行期間為限。 二、於影展映演之電影片,以該影展期間為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將「檢查」配合修正為「審議分級」,並增訂電影片公開映演之有效期間四年之例外情形,以資明確。另配合「准演執照」之刪除,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補發准演執照及第二項關於添發准演執照之規定。 三、電影片之著作財產權或發行權如有轉讓,審議分級結果之證明文件及相關查察作業裁處對象亦有所變更,惟上開情事屬細節性、技術性層面,將改列於本法施行細則中規範,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電影片映演業映演電影片之比率,以促進國產電影片之發展。
一、本條刪除。 二、因映演比例之實施有違WTO服務業貿易總定所承諾之國民待遇原則,為配合加入WTO之需要,爰將本條刪除。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將「檢查」配合修正為「審議分級」,並增訂電影片公開映演之有效期間四年之例外情形,以資明確。另配合「准演執照」之刪除,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補發准演執照及第二項關於添發准演執照之規定。 三、電影片之著作財產權或發行權如有轉讓,審議分級結果之證明文件及相關查察作業裁處對象亦有所變更,惟上開情事屬細節性、技術性層面,將改列於本法施行細則中規範,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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