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 第 11 條
經審議分級之電影片,其公開映演之有效期間為四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授權發行期間不及四年者,以授權發行期間為限。 二、於影展映演之電影片,以該影展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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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影法第 11 條之規定,經審議分級的電影片,其公開映演的有效期限為四年。然而,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則不受此時間限制:一、授權發行期間不到四年的,以授權發行期間為限;二、在影展上映的電影片,以該影展期間為限。 在這個例子中,我們可以舉電影《百變金剛》為例,根據裁判內容,原告經營的東聲電影院未經取得電影片映演業映演許可證,擅自映演電影片《百變金剛》,且被政府聯合查報小組人員查獲。根據電影法第十條之規定,此行為應受罰並勒令歇業。這個案例可以作為電影法第 11 條的一個具體舉例,說明未經取得許可擅自映演的行為應屬違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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