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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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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對電影片映演場所實施檢查;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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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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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21108 制定)

電影工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前,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許可後,依規定辦理工廠登記。

立法理由一、明定電影工業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許可條件及設立標準,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電影工業係以提供器材、設施與技術以完成電影片之製作為目的,自應具備工廠條件,爰明定其於取得設立許可後,辦理工廠登記。

(0910517 修正)

電影工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前,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許可後,依規定辦理工廠登記。   前項電影工業之種類、申請許可應具條件及應繳表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電影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條文於電影法中未有明確授權,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有關電影工業之種類、申請許可應具條件及應繳表件之授權依據,以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

(1040522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對電影片映演場所實施檢查;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為免原條文「查驗」一詞語意不清造成混淆,爰將「查驗」修正為「檢查」。又為避免主管機關派員至電影片映演場所檢查時,發生電影片映演業或映演人為逃避檢查,而將機房上鎖或採取藉故拖延、拒絕等妨礙行為,爰增訂「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另有關扣押電影片之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刪除相關文字。   三、本法修正後,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有違反本條規定者,將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攜帶名詞
(0721108 制定)

一、明定電影工業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許可條件及設立標準,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電影工業係以提供器材、設施與技術以完成電影片之製作為目的,自應具備工廠條件,爰明定其於取得設立許可後,辦理工廠登記。

(0910517 修正)

電影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條文於電影法中未有明確授權,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有關電影工業之種類、申請許可應具條件及應繳表件之授權依據,以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

(10405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為免原條文「查驗」一詞語意不清造成混淆,爰將「查驗」修正為「檢查」。又為避免主管機關派員至電影片映演場所檢查時,發生電影片映演業或映演人為逃避檢查,而將機房上鎖或採取藉故拖延、拒絕等妨礙行為,爰增訂「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另有關扣押電影片之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刪除相關文字。   三、本法修正後,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有違反本條規定者,將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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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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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影法第 18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對電影片映演場所實施檢查;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不得規避、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影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影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