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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中心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兼任者為無給職。 二、本中心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屬兼職,爰於第二項定明渠等不得支領職務報酬。
一、第一項定明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兼任者為無給職。 二、本中心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屬兼職,爰於第二項定明渠等不得支領職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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