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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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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2. 2.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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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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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81210 制定)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立法理由本中心執行長為專任,及其遴聘方式、職權及準用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

(1081210 制定)

本中心執行長為專任,及其遴聘方式、職權及準用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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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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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18 條規定:「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