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台採訪新聞或徵集對業務有關之資料,有關機關應予以便利。
對於廣播電視法第38條所規定的機關應予便利事項,根據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沒有相關的範例或解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釋義。
電臺採訪新聞或徵集對業務有關之資料,有關機關應予以便利。
立法理由本條與次條乃採用出版法第二十六條之精神,為保障大眾傳播事業之權益而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與次條乃採用出版法第二十六條之精神,為保障大眾傳播事業之權益而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