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依本法第五十三條通知限期改正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應改正之項目。 二、改正之期限。 三、改正後應提出佐證資料。 四、屆期不改正之處罰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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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依本法第五十三條通知限期改正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應改正之項目。 二、改正之期限。 三、改正後應提出佐證資料。 四、屆期不改正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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