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稱可利用頻道,指的是營運計畫中所規劃的頻道,但需扣除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之頻道。根據此規定,可利用頻道需滿足法律所設定的條件,並且在營運計畫中清楚規劃。例如,若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計畫運用特定頻道進行廣播或電視節目播送,應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的相關規定提交申請並符合法定條件,方可被視為可利用頻道。
-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三條條文
-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25 條條文
-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41 條條文
-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4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