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主管機關得指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關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之規定,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準用之。
立法理由參照有線電視法第七條之規定,明定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得通知或指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為限。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二項分別由原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移列;原條文第十條移列本條第三項。 三、原條文第九條第三項至第八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九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參照有線電視法第七條之規定,明定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得通知或指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二項分別由原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移列;原條文第十條移列本條第三項。 三、原條文第九條第三項至第八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九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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