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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為限。
  2.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3. 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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