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深度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條,主管機關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根據法律解釋,這表示該委員會負責監督衛星廣播電視業的運作。例如,如果有衛星廣播電視業者違反了相關法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有權力對其進行監管和處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衛星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