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條,主管機關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根據法律解釋,這表示該委員會負責監督衛星廣播電視業的運作。例如,如果有衛星廣播電視業者違反了相關法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有權力對其進行監管和處罰。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工程技術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前項有關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二、明定地面站與轉頻器設備之工程技術管理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立法理由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爰配合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並合併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三項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一、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二、明定地面站與轉頻器設備之工程技術管理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爰配合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並合併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三項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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