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二項通知限期改正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應改正之項目。 二、改正之期限。 三、改正後應提出佐證資料。 四、逾期不改正之處罰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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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二項通知限期改正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應改正之項目。 二、改正之期限。 三、改正後應提出佐證資料。 四、逾期不改正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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