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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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二項通知限期改正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應改正之項目。 二、改正之期限。 三、改正後應提出佐證資料。 四、逾期不改正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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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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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7 條條文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4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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