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視頻道之規劃及營運。 二、傳播內容之製作及播送。 三、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傳播服務。 四、國際傳播服務及交流。 五、傳播內容相關影音作品與出版品之製作、發行及推廣。 六、傳播專業人才之養成。 七、傳播技術與內容製作之研究、創新及推廣。 八、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 公視基金會設立專屬頻道辦理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業務,應保障經費及專款專用。
- 公視基金會設立專屬頻道辦理第一項第三款業務,應確保其營運之族群主體性及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