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10 條
- 1.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視頻道之規劃及營運。 二、傳播內容之製作及播送。 三、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傳播服務。 四、國際傳播服務及交流。 五、傳播內容相關影音作品與出版品之製作、發行及推廣。 六、傳播專業人才之養成。 七、傳播技術與內容製作之研究、創新及推廣。 八、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 2.公視基金會設立專屬頻道辦理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業務,應保障經費及專款專用。
- 3.公視基金會設立專屬頻道辦理第一項第三款業務,應確保其營運之族群主體性及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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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共電視法第 10 條的釋義如下: 第一,公共電視法第10條規定了公共電視基金會的業務範圍,包括電視頻道的規劃及營運、傳播內容的製作及播送、以及其他與傳播服務相關的工作。這些業務的範圍廣泛,涵蓋了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的傳播服務、國際傳播服務及交流、傳播內容相關影音作品與出版品的製作、發行及推廣、傳播專業人才的養成、傳播技術與內容製作的研究、創新及推廣等。 舉例來說,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78號解釋理由書的相關案例,公共電視基金會的業務範圍涉及多元族群需求的傳播服務,這些服務應當確保對不同族群的獨立性和相應性,並且需要遵循專款專用的原則,確保相關經費的合理使用。 總之,公共電視法第10條所規範的公共電視基金會的業務範圍十分廣泛,旨在確保公共傳播服務的多元性、專業性和國際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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