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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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視頻道之規劃及營運。 二、傳播內容之製作及播送。 三、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傳播服務。 四、國際傳播服務及交流。 五、傳播內容相關影音作品與出版品之製作、發行及推廣。 六、傳播專業人才之養成。 七、傳播技術與內容製作之研究、創新及推廣。 八、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 2.公視基金會設立專屬頻道辦理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業務,應保障經費及專款專用。
- 3.公視基金會設立專屬頻道辦理第一項第三款業務,應確保其營運之族群主體性及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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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共電視法第 10 條的釋義如下: 第一,公共電視法第10條規定了公共電視基金會的業務範圍,包括電視頻道的規劃及營運、傳播內容的製作及播送、以及其他與傳播服務相關的工作。這些業務的範圍廣泛,涵蓋了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的傳播服務、國際傳播服務及交流、傳播內容相關影音作品與出版品的製作、發行及推廣、傳播專業人才的養成、傳播技術與內容製作的研究、創新及推廣等。 舉例來說,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78號解釋理由書的相關案例,公共電視基金會的業務範圍涉及多元族群需求的傳播服務,這些服務應當確保對不同族群的獨立性和相應性,並且需要遵循專款專用的原則,確保相關經費的合理使用。 總之,公共電視法第10條所規範的公共電視基金會的業務範圍十分廣泛,旨在確保公共傳播服務的多元性、專業性和國際化。
立法沿革 2 版
(0860531 制定)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公視基金會經營之業務範圍。 二、電臺之設立及營運、電視節目之播送、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與發行,均為公共電視經營上不可欠缺或密切相關之業務,而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與推廣,對於電視文化事業基礎之建立,以及水準之提昇而言,亦屬必備之條件,爰為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設。 三、公視基金會之任務重大,其經營之業務不應以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為限,為避免遺漏,爰採概括方式,於第六款規定,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皆屬公視基金會業務範圍。
(1120526 修正)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視頻道之規劃及營運。 二、傳播內容之製作及播送。 三、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傳播服務。 四、國際傳播服務及交流。 五、傳播內容相關影音作品與出版品之製作、發行及推廣。 六、傳播專業人才之養成。 七、傳播技術與內容製作之研究、創新及推廣。 八、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公視基金會設立專屬頻道辦理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業務,應保障經費及專款專用。 公視基金會設立專屬頻道辦理第一項第三款業務,應確保其營運之族群主體性及獨立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鑒於公共媒體責任已隨傳播環境變遷而擴增,公視基金會應有更具前瞻性之規劃,保持具彈性之發展空間,包括對於多元族群文化傳揚、臺灣文化觀點之國際發聲管道建置及交流等,爰增訂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三)第三款移列第五款,第四款移列第六款,第五款移列第七款,均酌作文字修正。第六款移列第八款,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為保障族群、國際傳播頻道之經費穩定並落實於營運所需,公視基金會設立專屬頻道辦理客家電視、公視台語台、國際傳播頻道之經費編列,應保障預算,並專款專用。 三、為確保公視基金會營運客家電視及公視台語台等族群頻道時,能保障其運作之主體性及獨立性,爰增訂第三項。
- 業名詞
- 第一條條文
- 公共電視法 第 1 條條文
一、本條明定公視基金會經營之業務範圍。 二、電臺之設立及營運、電視節目之播送、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與發行,均為公共電視經營上不可欠缺或密切相關之業務,而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與推廣,對於電視文化事業基礎之建立,以及水準之提昇而言,亦屬必備之條件,爰為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設。 三、公視基金會之任務重大,其經營之業務不應以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為限,為避免遺漏,爰採概括方式,於第六款規定,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皆屬公視基金會業務範圍。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鑒於公共媒體責任已隨傳播環境變遷而擴增,公視基金會應有更具前瞻性之規劃,保持具彈性之發展空間,包括對於多元族群文化傳揚、臺灣文化觀點之國際發聲管道建置及交流等,爰增訂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三)第三款移列第五款,第四款移列第六款,第五款移列第七款,均酌作文字修正。第六款移列第八款,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為保障族群、國際傳播頻道之經費穩定並落實於營運所需,公視基金會設立專屬頻道辦理客家電視、公視台語台、國際傳播頻道之經費編列,應保障預算,並專款專用。 三、為確保公視基金會營運客家電視及公視台語台等族群頻道時,能保障其運作之主體性及獨立性,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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