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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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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 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提供公眾適當使用電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 三、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衡發展。 四、介紹新知及觀念。 五、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以上參考資料可以解釋,公共電視法第 11 條所指的公共電視經營應獨立自主,符合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64號解釋理由書,廣播電視是民主憲政的基礎,因此公共電視應完整提供資訊,且節目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同時公共電視應提供公眾適當使用電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以及介紹新知及觀念,並且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這些原則都是為了使公共電視能夠更好地履行民主社會中媒體對政府的監督關係和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的功能。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60531 制定)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   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提供公眾適當用電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   三、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衡發展。   四、介紹新知及觀念。   五、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公眾名詞
  • 人性尊嚴名詞
  • 憲法法規
(086053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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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電視法第 11 條規定:「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 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電視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共電視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