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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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基金會於技術及經費許可範圍內,應提供國內各地區觀眾完整與相同品質之電臺收視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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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31 制定)
公視基金會於技術及經費許可範圍內,應提供國內各地區觀眾完整與相同品質之電臺收視機會。
立法理由公共電視係以公平服務公眾為宗旨,故公視基金會於技術及經費許可範圍內應提供各地區觀眾完整與相同品質收視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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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531 制定)
公共電視係以公平服務公眾為宗旨,故公視基金會於技術及經費許可範圍內應提供各地區觀眾完整與相同品質收視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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