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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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基金會為設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或中繼站,而有取得或使用土地之必要時,有關機關應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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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31 制定)
公視基金會為設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或中繼站,而有取得或使用土地之必要時,有關機關應予協助。
立法理由為使公共電視能達到提供民眾完整與相同品質之收視機會的目的,有關機關對電臺所必須設置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或中繼站所需之土地及其使用,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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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531 制定)
為使公共電視能達到提供民眾完整與相同品質之收視機會的目的,有關機關對電臺所必須設置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或中繼站所需之土地及其使用,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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