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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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經營者申請受讓營業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 一、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 二、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四、構成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主管其他法令所禁止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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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系統經營者申請受讓營業的案件,如果違反以下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 一、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 二、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四、構成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主管其他法令所禁止之情形。 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在某案件中不予核准系統經營者申請受讓營業,因為該系統經營者違反了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九條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條文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9 條條文
-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24 條條文
-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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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