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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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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除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外,應就下列審查項目進行審查: 一、申請人之資格及公司組織。 二、工程技術。 三、經營規劃。 四、財務結構。 五、頻道規劃。 六、訂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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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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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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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第 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除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